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悬臂吊的安全操作规范

返回列表 来源: 发布日期: 2020.08.06

1 、禁止超负荷起重。

2 、工作时,起重劈下严禁站人。

 3 、禁止拖拉重物(即当所吊重物未离开地面时,不得按动回车和水平运动按钮)

4 、本机在室外使用时,需加装可靠的防雨措施。

5 、本机工作温度为—25℃—+40℃,湿度≤85%。

 6 、禁止吊运熔化金属,有毒、易燃、易爆物品。

7 、使用前要检查各联接部位是否联结牢固,装配是否符合要求,电源是否符合规定,电路是否正确,制动器、限位装置是否灵敏可靠,导绳器排绳是否顺利,运行小车是否跑偏,车轮踏面与导轨是否接触良好等,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。

悬臂吊

8、 操作者要经岗位培训,持证上岗。

9、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进行操作:

(1)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,斜拉、斜吊物品等。

(2)电动葫芦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,如制动器、限位器失灵,吊钩螺母、防松装置损坏,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。

(3)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。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。

(4)作业地点昏暗,无法看清场地和被吊物。

10 、不得利用限位器停车,不得布吊起重物时调整制动器、进行检查和维修。 11 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载荷时,应先作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再以较小高度吊运。

12、 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留3圈以上安全圈。

 13、 不得拆该电动葫芦的安全装置。

14 、使用中如有异常响声,应遵循先停车,后检查,排除故障后再开车的程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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